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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瑞来与王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来,王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瑞来。被告王慧君。原告陈瑞来诉被告王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彩红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慧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拾万元整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是2015年2月26日,其中2014年除夕前归还壹万伍仟元人民币,2015年4月15日归还伍仟元,至今尚欠本金捌万元人民币,利息捌仟元人民币,共计捌万捌仟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捌万元整人民币,利息捌仟元整人民币。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陈瑞来在诉讼中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1、借条两张;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慧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王慧君向原告陈瑞来共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2月还清。被告王慧君于2014年8月26日写下两张《借条》给原告收执,两张《借条》的主要内容均为:“本人王慧君借到陈瑞来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2月及4月份三次共还款20000元给原告。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本金80000元。原告追被告还款未果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王慧君借原告陈瑞来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确认被告已还2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现请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利息8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慧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慧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原告陈瑞来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瑞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王慧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朵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