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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657号原告王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