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诉被告王培信用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金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负责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诉被告王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审判员 陈红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