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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霍家宝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家宝,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霍家宝,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该公司员工。原告霍家宝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家宝的委托代理人翁均涛、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家宝诉称,200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方威尼斯2栋2单元905号房,建筑面积92.31平方米,总价340144元。根据合同之约定,被告应当在2010年10月3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付商品房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交房期限届满后,原告催促被告交房,并要求被告出示证明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被告一直拒不出示。直至前一段时间业主因房产证迟迟未办下来,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业主了解后才得知到涉案商品房直到2015年2月11日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导致涉案商品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须通过建筑工程、规划、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等项目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才能交付使用,而被告直至2015年2月11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人民币5415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3、房款支付凭证。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家宝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1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77元,由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霍家宝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