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有民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民,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58号原告吴有民委托代理人吕银斌,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民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有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吴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登科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