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行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汕头市优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行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6458-X。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汕头市优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广场1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88655282。法定代表人林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优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汕头市优乐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行非执字第000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