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青山与高元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林青山,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元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青山与被执行人高元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22932元,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932元,尚未支付17932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