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欧三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三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1466号罪犯欧三才,男,傈僳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怒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欧三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32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曾被本院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10年不变。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欧三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欧三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三才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0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