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玉勤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勤,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陈玉勤,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晁凤娟,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吏民,系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郑天星,系该局局长。负责人王中晓,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干警。委托代理人郑伟峰,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干警。原告陈玉勤不服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5)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