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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玉勤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勤,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陈玉勤,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晁凤娟,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吏民,系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郑天星,系该局局长。负责人王中晓,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辉,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干警。委托代理人郑伟峰,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干警。原告陈玉勤不服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5)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