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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某,女,彝族,出生于1990年9月15日,初中文化,村民,住金阳县。被告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2月27日,初中文化,村民,住金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吉牛尼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洪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