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尤中乐与唐家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92号申请人尤中乐。被申请人唐家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尤中乐与被申请人唐家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尤中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家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南侧集贤路东侧世茂花园B4幢2205室房产(产权证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保全金额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家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南侧集贤路东侧世茂花园B4幢2205室房产(产权证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保全金额1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92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尤中乐与被申请人唐家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唐家朋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南侧集贤路东侧世茂花园B4幢2205室房产(产权证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