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季阳与沈阳市交通局皇姑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阳,沈阳市交通局皇姑分局,郭徽,沈阳市鹏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季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育德.被告沈阳市交通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刘玉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双,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征,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市鹏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徽,男,汉族。第三人郭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祥,男,汉族。原告季阳诉被告沈阳市交通局皇姑分局,第三人沈阳市鹏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徽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张乃晨、韩皓宇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