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朋与田立军、息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田立军,息会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朋,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富强西路津津胡同8号。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军。被告:息会胜。原告张朋与被告田立军、息会胜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仲省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朋的委托代理人吴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立军、息会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张朋诉称:2015年2月,原告在张庄信用社借款100000元人民币,由于被告田立军当时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将此笔借款借走,由于双方系朋友,原告在将钱款交于被告田立军后,被告田立军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并由息会胜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予以提供担保。当时被告田立军借款时,称只是周转一下,会很快将钱还上,后原告由于急用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田立军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息会胜作为担保人应对此借款及逾期利息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田立军、息会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确定本案的法庭调查重点为:一、被告田立军是否在原告处借款及借款的偿还情况?被告田立军应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息会胜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绕调查重点,原告张朋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田立军在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证据二、偿还银行利息的存折一张。证明原告因被告田立军所借的该笔款项系原告在张庄信用社办理的贷款,利息每日33.8元人民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给原告书写的借款凭据,其客观真实地记载了被告田立军向原告张朋借款1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虽具有客观真实性,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确定,故本院暂不采信该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田立军向原告张朋借款100000元人民币,田立军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欠据载明:今借张朋在张庄信用社贷的款拾万元借给田立军拾万元整。被告息会胜为被告田立军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田立军拖延不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立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偿还。久拖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田立军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田立军支付逾期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期间的起止期日及利率,致使逾期利息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之该诉求;原告主张被告息会胜应对田立军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息会胜系被告田立军在原告张朋处借款的担保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息会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立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张朋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被告息会胜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张朋的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被告田立军负担,被告息会胜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