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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4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易贝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BBX国际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贝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BBX国际有限公司,广州易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4844号原告易贝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八层8B室。法定代表人杨静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曼莉,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BX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2座36楼。法定代表人迈克尔·托马,执行董事。被告广州易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A611房。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易贝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BBX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X公司)、广州易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焕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主张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而该依据系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易焕公司使用的“GBI交易平台”系统与其经BBX公司独家授权使用的“BBX交易平台”相同为由,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BBX交易平台”的权利。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二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