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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广与毕盈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广,毕盈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627号原告陆广,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被告毕盈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广诉被告毕盈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广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广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