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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鸿猛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