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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家伦与岳德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伦,岳德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497号原告王家伦,男,1971年7月1日出生。被告岳德宇,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家伦与被告岳德宇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岳德宇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北京市东城区,但其在原告起诉时已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满一年,构成经常居住地,现原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