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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大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昝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昝某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昝某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车辆、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