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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森与张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森,张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贾森,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生,现住南阳市新华城市。委托代理人吴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柏义,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贾森诉被告张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柏义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进行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