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松立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钢鹰曲轴连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松立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德钢鹰曲轴连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承德松立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承德曲轴连杆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慈国良,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龙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钢鹰曲轴连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承德曲轴连杆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郎建强,职务董事长。原告承德松立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钢鹰曲轴连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松立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李仕军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