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民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段宏杰、何玲霞与高家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段宏杰,何玲霞,高家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段宏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申请执行人何玲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段宏杰之妻。被执行人高家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执行段宏杰、何玲霞诉高家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家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段宏杰、何玲霞经济损失等338283.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89元、509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家齐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其父母已给付段宏杰、何玲霞经济损失40000元,下余2982836.05元申请执行人段宏杰、何玲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家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亦未调查到高家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2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