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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9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春艳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艳,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9127号原告郭春艳,女,1974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艳与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春艳与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并非期货交易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武子文人民陪审员  徐晓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艺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