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范家贵与王维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93-2号申请执行人范家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维银,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范家贵与被执行人王维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家贵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维银赔偿房屋损失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维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维银赔偿申请执行人范家贵房屋损失1000元。被执行人王维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经法庭多次督促,其自觉履行了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范家贵房屋损失1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审判员 赵虎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