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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杜景平。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