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杜景平。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