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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勇诉被告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李志勇,男,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尹其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诉被告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回对被告什邡市马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