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长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大亚焊材有限公司、淄博天河不锈钢有限公司、代淑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72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长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被执行人:淄博大亚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天河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淑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代淑慧,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庆吉,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淑琴,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对(2014)周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