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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法民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西天泽公司诉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月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李成康,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新刚,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李成康,被上诉人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反渗透装置一套,质保期为运营后一年,价款为154.98万元。付款方式为正常开车72小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0%,运行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或最后一批货到后18个月一次付清。出卖人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按2000元/天扣罚。同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技术协议》一份,对设备的技术指标等进行了约定。在质保期内,出卖人对其产品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保证在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有权提出索赔。原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品安装调试合格,由双方签字认可。双方主要争议为质保期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因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中具体哪些部件有质量问题。在产品运行中的问题是由质量引起的也未有原告的确认,被告也未积极主张过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损失,故被告现应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应支持。判决: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江苏华彬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4980元。判后,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1、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应再支付尾款。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剩余货款154980元是否正确。针对焦点,上诉人提供了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会议纪要、数据统计表、双方工作人员短信记录、圆通快递单据、视频资料,以上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产品在运行初期出现多项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每天应扣罚2000元,上诉人不应再支付尾款。被上诉人对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认为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认为,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会议纪要虽有案外人签字,但真实性无法核实,该会议纪要因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不予采纳。数据统计表、视频资料,均系上诉人单方提供,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工作人员的短信记录,仅反映出双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技术交流,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予采纳。圆通快递单据上寄件人处信息填写不完整,不予采纳。针对焦点,被上诉人提供证据:工程安装调试及服务回执单,证明产品经初验合格,对方应支付尾款。上诉人认为回执单上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且只能证明产品初验时正常。本院认为,该证据有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予以采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2年4月25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安装调试完涉案装置,该装置72小时试运行正常。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提供了涉案装置,经安装调试,上诉人确认了装置运行正常,上诉人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然未提供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其提供的会议纪要、数据统计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向被上诉人主张过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没有按约提供技术服务,因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前提是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前述问题的存在,故其主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技术服务的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丽珍审 判 员  崔胜利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