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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耿少曾与牛会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98号原告耿少曾,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牛会克,男,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原告耿少曾诉被告牛会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少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少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耿少曾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