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建东与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79号原告:周建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安君,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东诉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东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东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周建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