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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信一伟与山东龍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一伟,山东龍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信一伟。被告:山东龍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一伟与被告山东龍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一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诉讼保全费303元,共计557元,由原告信一伟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璟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