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仲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圆洋投资咨询公司,广仲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56号原告重庆圆洋投资咨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勤俭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林,总经理。被告广仲坤,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仲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重庆圆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