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汉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汉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汉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双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宽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耀,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安山,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士勇,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汉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瑶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0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上诉人汉威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业莽,被上诉人德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安山、高士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瑶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汉威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