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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烽火村烽火钢材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冯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青萍,董事长。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武汉信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