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地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戴逢亮、张爵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逢亮,张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地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逢亮,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西省新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爵伟,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戴逢亮窜至江西省德安县新民纺织厂门口对面路边,采取“套锁”的方式盗走赵令乐一辆赣G××××蓝色江淮重型厢式货车,车厢内有杂木和半成品木材共计约19.182方。次日被告人戴逢亮与被告人张爵伟将该车厢内木材全部抛弃在永修县湖东新区工地路边,将盗得的赣G××××货车藏于永修县江波附近。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赣G××××货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杂木价值人民币14816元,木材价值人民币27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7536元。2015年2月4日晚8时许,经过事先商定,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在江西省永修县高速公路入口处汇合,由被告人戴逢亮驾驶被盗的赣G××××货车载着被告人张爵伟窜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粮管所。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采取剪线钳剪断仓库门锁的方式,盗得稻谷黄花粘30500斤。次日凌晨,被告人戴逢亮将所盗得的稻谷销至南昌县塘南镇渡口村江西鑫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得赃款47427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45750元。2015年3月8日晚8时许,经过事先商定,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及袁飞凤(在逃)在江西省永修县高速公路入口处汇合,再次驾驶被盗的赣G××××货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粮管所,用剪线钳剪断仓库门锁,欲再次盗窃稻谷时,被仓库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等仨人将货车丢弃在现场逃离。同日晚23时许,被告人戴逢亮逃至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街上,见一辆赣A××××面包车停放在路边,便将该面包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157元。2015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戴逢亮抓获归案。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爵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涂某某、赵某某、赵某一、李某的陈述,证人闵某某、李某一、熊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戴逢亮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材料,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归案经过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戴逢亮对被盗赣G××××货车的鉴定价格60000元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54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逢亮对被盗赣G××××货车的鉴定价格有异议。经查,被盗赣G××××货车的价值系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进行鉴定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逢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的一次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逢亮、张爵伟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张爵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杜 堃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