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崔某某、甄某某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某,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崔某某,男,农民。被告甄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某、甄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