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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崔某某、甄某某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某,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崔某某,男,农民。被告甄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某、甄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