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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强建宇与沈艳清、李振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建宇,沈艳清,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强建宇,农民。被执行人沈艳清,农民。被执行人李振国,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艳清、李振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沈艳清、李振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张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强建宇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按原判决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乔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