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马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马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33号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99号。法定代表人帅业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邦俊。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办四楼。负责人马明,经理。被告马明。委托代理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被告马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莉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