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光荣与陈栋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荣,陈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罗光荣,男,生于1951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栋梁,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罗光荣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栋梁应当支付罗光荣案件受理费10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栋梁银行存款105元。据此,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