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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与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城建大楼一层。负责人丁雪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常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西梅。被执行人耿东亚。被执行人赵祥,男。被执行人张利琼,女。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韩雪。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84241.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的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在诉讼中对登记在赵西梅、耿东亚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龙域花园23-1-1701室及登记在赵祥、张利琼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龙域花园26-1-2702室房屋各一套进行了查封,本院正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4、2015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工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赵西梅、耿东亚、赵祥、张利琼、李涛、韩雪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C×××××号、苏C×××××号、苏C×××××号汽车,耿东亚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赵祥名下登记有苏C×××××号、苏C×××××号汽车,韩雪名下登记有苏C×××××号、苏C×××××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5、2015年10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除对登记在赵西梅、耿东亚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龙域花园23-1-1701室及登记在赵祥、张利琼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龙域花园26-1-2702室房屋正在依法处置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