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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志强、朱雪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冬姣,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雪锋(又名王浩)。2012年6月犯因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文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干健君,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王冬姣;被告人朱雪锋;被告人李文强及其辩护人干健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窜至黄州、武汉阳逻、孝感、荆州监利等地,入室盗窃四十三起,盗窃大量现金、金银首饰、烟酒、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并将其销赃给张某己、李某丁等人,其中刘志强共参与盗窃36起,朱雪峰参与盗窃27起,李文强参与盗窃37起。经物价部门鉴定,刘志强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3509元,美元10元,港元4800元,朱雪峰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4583元,美元10元,李文强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7897元,港元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志强已退赃105400元,被告人朱雪峰已退赃7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志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志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雪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文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文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窜至黄州、武汉阳逻、孝感、荆州监利等地,入室盗窃四十三起,盗窃大量现金、金银首饰、烟酒、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并将其销赃给张某己、李某丁等人,其中刘志强共参与盗窃36起,朱雪峰参与盗窃27起,李文强参与盗窃37起。经物价部门鉴定,刘志强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3509元,美元10元,港元4800元,朱雪峰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4583元,美元10元,李文强参与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7897元,港元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志强已退赃105400元,被告人朱雪峰已退赃7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共同作案18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7423元,美元10元。1、2014年6月26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东门路运通小区西单元楼后,由李文强在外面望风,刘志强和朱雪锋两人剪开两家的防盗网进入室内进行盗窃。三人在赵某家盗窃了两枚黄金戒指、一块男式手表和10美元,在刘某甲家盗窃了一个银项箍、一对铂金耳钉、一个猴形玉佩。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488.6元。2、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一块空地旁边的小区里。由李文强和朱雪锋在外面望风,刘志强爬到围墙上面,剪开该小区2栋3单元的方某乙家厨房窗子上的防盗网钻入室内盗窃。盗窃了一个玉佛吊坠、一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铂金戒指。该起犯罪事实无法鉴定。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赤壁大道信合小区2栋楼侧边,由李文强和朱雪锋两人在下面接应,刘志强攀爬到该楼余某家侧边窗户上,撬开窗户上的锁扣,进入室内盗窃了一部联想A806手机、两套海南农村商业银行纪念币、近三百元的人民银行纪念币和两、三百元的零钱。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218元。4、2014年10月21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9号黄冈市司法局宿舍E栋楼后,由李文强在外望风,朱雪锋和刘志强剪开该楼潘某甲家后面的防盗网,钻进室内盗窃了一部黑色三星GT9050型手机和1200元左右的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176元。5、2014年10月23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三建小区,由李文强在外面接应,朱雪锋和刘志强剪开2单元的陈某丁家阳台上的防盗网,钻进屋内盗窃了现金5800元。6、2014年10月24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东门路康盛家园小区,由朱雪锋和李文强在下面接应,刘志强攀爬到1单元林某甲家后阳台的防盗网上,剪开防盗网,钻进屋内盗窃了两提五粮液的白酒、一块CK女式手表、八本集邮册、一条硬盒1916黄鹤楼、三条软珍黄鹤楼香烟、一个黑色IPAD3平板电脑和8000元左右的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6396元。7、2014年11月9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东门路嘉晟大厦,由李文强在居民楼顶接应,朱雪锋在嘉晟大厦平台上接应,刘志强翻窗爬入嘉晟大厦A幢西单元胡某家中,盗窃了四提五粮液白酒、1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5092元。8、2014年11月11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正达小区,发现住在该小区一单元的程某家、二单元的刘某乙家、三单元的张某甲家都没有亮灯。于是,三人通过楼梯上到楼顶,由李文强在外面接应、望风,朱雪锋和刘志强先后攀爬到三家的窗户外面,剪开防盗网,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三人当天晚上在程某家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在刘某乙家盗窃了一台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和两百多元钱;在张某甲家盗窃了四百元老版人民币。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4932元。9、2014年11月17日晚,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三人窜至黄州区坤泰民居B区,由李文强在楼梯间接应,刘志强和朱雪锋攀爬到3栋2单元的潘某乙家窗户外面,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了一个黄金手镯、一个男士玉吊坠、一个金包玉吊坠、一个千足金黄金吊坠、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带钻石吊坠的彩金项链和现金13000多元。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6339.6元。10、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新苑小区,由李文强在旁边望风,刘志强在下面接应,朱雪锋攀爬到6栋1单元的林某丙家,剪开防盗网,盗窃了一个白色三星P5110型平板电脑、100多元钱的硬币、2包黄鹤楼香烟。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820元。11、2014年2月27日晚,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常乐新城小区,发现住该小区物业对面一栋楼2单元的李某甲家没有亮灯。由李文强在外面接应,刘志强、朱雪锋攀爬到李某甲家窗户外面的防盗网上,剪开防盗网,钻入室内盗窃了一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一条硬盒1916黄鹤楼香烟、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300元。12、2014年9月21日晚,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陶家大湾10组89号张某丁家附近,由李文强在下面望风,朱雪锋在下面接应,刘志强攀爬到张某丁家厨房的楼顶,剪开二楼一个房间窗户外面的防盗网,钻入室内盗窃了一些金银首饰和6000元左右的现金。13、2014年9月26日晚,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鸿昌花园小区2栋3单元,由李文强在楼梯间里望风,朱雪锋和刘志强先后攀爬到蔡某家和李某乙甲家窗户外面的防盗网上,剪开防盗网钻入室内盗窃。三人在蔡元风家盗窃1000元现金;在李某乙家盗窃170余元的老版纸币。14、2014年10月17日晚,朱雪锋、刘志强、李志强三人窜至孝感市开发区北京路40号,撬开住在该楼郭某乙家阳台上的防盗网进入室内,在郭某乙家里盗窃了一部佳能D600相机,经鉴定价值2691元。二、刘志强、朱雪锋两人共同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12815.75元。2014年10月22日晚,刘志强、朱雪锋两人窜至黄州区团黄路林产品小区北边一个单元7楼,攀爬到张某乙家和王某家窗户外面的防盗网上钻入室内盗窃。两人在张某乙家盗窃了1个苹果IPAD电脑、一个铂金戒指、一本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币;在王某家盗窃了两条金项链和800元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2815.75元。三、刘志强、李文强两人共同作案16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3269.98元,港元4800元。1、2014年11月8日晚,刘志强、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玉环佳园小区3栋1单元101室的童某家里,剪开防盗窃网钻进室内,盗窃了1000元现金。2、2014年12月14日晚,刘志强和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西湖一路铁路公司宿舍502室的陈某乙家里,盗窃了一个IPAD平板电脑、3000多元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4415元。3、2014年12月14日晚,刘志强和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东门路运通小区6栋2单元的陈某丙家里,剪开防盗网,钻进室内盗窃了4800元港币和1000元人民币。4、2015年1月28日晚,刘志强和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赤壁大道黄州区民政局宿舍1栋1单元的方某甲和林某乙家里。两人在林某乙家盗窃了18000元钱现金、一提52度五粮液白酒、三条1916黄鹤楼专供香烟、两条硬盒1916黄鹤楼香烟、一套第五版人民币纪念币、一套第四版人民币纪念币、一套奥运会纪念币;在方某甲家盗窃了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一个翡翠玉手镯、1000多元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30426元。5、2015年1月29日晚,刘志强和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东门路锦绣星城小区1栋1单元的杨某家、张某丙家、的薛某家和史某家。两人在张某丙家盗窃了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1500元现金;在薛某家盗窃了一部佳能D60单反相机、一提52度五粮液白酒、5000多元现金;在史某家没有偷到东西;在杨某家盗窃了一套第三版人民币纪念册、一套第四版人民币纪念册。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3678元。6、2015年2月1日晚,刘志强、李文强两人窜至黄州区团黄路林产品小区三栋的魏某家和徐某家,在魏某家盗窃了15块袁世凯图案的壹元银元、1060元现金。在徐某家盗窃了一枚男士金六福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一枚女式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条带蓝宝石吊坠的铂金项链、一提张裕至尊干红酒、一提茅台红酒、一提王朝赤霞珠干红、两瓶飞天茅台白酒、一提铁观音茶叶、一个皮箱、一个棕色手包、一个黑色手包。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1269.98元。7、2014年12月7日晚,刘志强、李文强窜至荆州市监利县容城镇临江花园小区3栋2单元的吴某乙家,钻进室内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白色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430元。8、2014年12月25日晚,刘志强、李文强窜至孝感市高新区红光村万家下湾31号1单元的李某丙家,钻进室内盗窃了一个白色IPAD2平板电脑、4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2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800元现金。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5120元。9、2015年1月11日晚,刘志强、李文强两人窜至孝感市孝南区航空路共青华苑小区3栋1单元的朱某家,钻进室内盗了一台黑色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和700元钱。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870元。10、2014年12月16日晚,刘志强、李文强窜至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怡馨新居小区二栋二单元鲁某家中盗窃了一部三星N7102手机和15包硬珍品黄鹤楼香烟价值为600元。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600元。11、2014年12月23日晚,刘志强、李文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周冲街185号,在尚某某家中盗窃了一个尼康XP90数码相机。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461元。四、朱雪锋、李文强共同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7204.25元。1、2014年6月11晚,朱雪锋、李文强窜至黄州区龙王山村何家湾11组一栋楼房1楼的吴某甲家,剪开防盗网,钻进室内盗窃了一对黄金耳环、两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一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九包蓝软黄鹤楼香烟和3000元人民币。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6704.25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朱雪锋、李文强窜至黄州区沿江路24号凉亭世嘉小区1单元的丁某家,钻入室内盗窃了一台三星相机、一个玉佛吊坠、一个铂金戒指、一对铂金耳环。无法鉴定,3、2014年8月15日晚,朱雪锋和李文强两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鸿昌花园小区3栋的邓某家,钻进室内盗窃了500元的现金。五、朱雪锋单独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37140元。1、2014年9月11日晚,朱雪锋窜至黄冈市黄州区西湖四路血防医院宿舍楼的方某丙家和龙某家。朱雪锋在方某丙家盗窃了三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两软珍品黄鹤楼香烟、和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在龙某家盗窃了两枚黄金戒指、200多元钱的硬币。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2960元。2、2015年1月19日晚,朱雪锋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复兴村华兴小区4栋2单元的盛某家。钻入室内盗窃了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620元。3、2015年1月23日晚,朱雪锋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河口街郭某甲家开的鑫鑫爱斌超市,从窗户钻入室内盗窃了30000元现金、八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两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3356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赵某、余某、潘某甲、陈某甲、林某甲、胡某、程某、张某甲、刘某乙、潘某乙、张某乙、王某、童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方某甲、张某丙、薛某、史某、杨某、魏某、徐某、吴某甲、丁某、方某乙、龙某、方某丙、林某丙、李某甲、邓某、张某丁、蔡某、李某乙、盛某、郭某甲、朱某、李某丙、吴某乙、张某戊等人的证言;2、物证、书证:户籍资料、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电话清单、判决书、发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3、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指认照片、扣押现场物品照片;5、被告人刘志强、朱雪峰、李文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朱雪锋、李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志强抓获后,积极退赃,如实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雪峰能主动揭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出线索协助抓获同案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志强、朱雪峰、李文强三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缴纳)。被告人朱雪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缴纳)。被告人李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剩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周新民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