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平华与韩法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华,韩法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孙平华。被告韩法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华诉被告韩法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