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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平华与韩法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华,韩法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孙平华。被告韩法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华诉被告韩法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