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国印、王素美等与孔德顺、聂云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印,王素美,牛侠,卢傲翔,卢露雨,孔德顺,聂云飞,聂学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52-2号原告:卢国印,男。原告:王素美,女。原告:牛侠,女。原告:卢傲翔,男。法定监护人:牛侠,女。原告:卢露雨,女。法定监护人:牛侠,女。被告:孔德顺,男。被告:聂云飞,男。被告:聂学艳,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原告卢国印、王素美、牛侠、卢翱翔、卢露雨、诉被告孔德顺、聂云飞、聂学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事故车辆驾驶员孔德山被提起公诉,五原告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审 判 长 郭磊代理审判员 杨萍人民陪审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