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海与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旺路以西,昌海街以南。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依法执行于海与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以(2015)寒滨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