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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海与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旺路以西,昌海街以南。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依法执行于海与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以(2015)寒滨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潍坊安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