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夏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号厂房3楼,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袁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3615.0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