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雪与被告曾艳、岳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雪,曾艳,岳凤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952号原告李冬雪,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卢屯乡刘花屯村。被告曾艳,女,32岁,汉族,住址新民市柳河沟镇胜利村韭菜岗子。被告岳凤琴,女,53岁,汉族,住址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东押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雪与被告曾艳、岳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雪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