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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雪与被告曾艳、岳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雪,曾艳,岳凤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952号原告李冬雪,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卢屯乡刘花屯村。被告曾艳,女,32岁,汉族,住址新民市柳河沟镇胜利村韭菜岗子。被告岳凤琴,女,53岁,汉族,住址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东押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雪与被告曾艳、岳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雪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