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88-2号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投资人李秋华。被执行人李秋华。被执行人徐新宁。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10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新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商务区支行账户存款28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新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商务区支行账户(账号:62×××9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