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尤滨与何昆雄、林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尤滨,何昆雄,林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86号原告林尤滨,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曹月、陈灏铮,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何昆雄,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告林桂丽,女,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尤滨与被告何昆雄、林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尤滨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宇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