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腾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慧与杨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吴慧,女。被执行人杨娟,女。申请执行人吴慧与被执行人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9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