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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农显彬与黄善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显彬,黄善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农显彬。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才,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善生。原告农显彬诉被告黄善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常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雪玲担任记录。原告农显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善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显彬诉称,2012年间,原告帮被告运沙石,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七、八万元。后又以做工程需投资为由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八万元、五万多元,每次均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2014年11月8日,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借到原告227000元,半年还清款项,月息一分。被告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至今也没有归还本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2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4年11月8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及对借款期限、利息约定事实。被告黄善生不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劳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黄善生向原告农显彬借款227000元,并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农显彬227000元,半年还清款项,按月利率1%计息。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2015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善生向原告借款22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实,予以认定。对借条的形成,原告称2012年间,原告帮被告运沙石,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七、八万元。后又以做工程需投资为由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八万元、五万多元,每次均以现金形式支付。以前也写有借条,但在2014年11月8日写了一张总借条后,把之前的借条撕掉。原告的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为半年,因此,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请求被告黄善生偿还借款2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善生偿还原告农显彬借款本金2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2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4年11月8日计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黄善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雪玲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