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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覃东才与龚政、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东才,龚政,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344号原告覃东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金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政,个体工商户。被告陈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东才诉被告龚政、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65元。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