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覃东才与龚政、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东才,龚政,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344号原告覃东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金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政,个体工商户。被告陈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东才诉被告龚政、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65元。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鸾 来源: